本案系汉业律所黄戈律师代理的一起关于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件在从2019年11月房屋被强拆至2024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共经历5年时间,期间判决裁定书一共7份,最终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为此,作为本所经典案例以及本案代理人黄戈律师相关代理意见展示如下,供读者阅读。 裁判文书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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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系衡水市工业新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自建房一套,因为农村传统缺乏确权思维的影响,未能按时办理产权证书。2019年11月22日下午,原告涉案房屋在相关职能部门未进行调查取证、违建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乡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原告财产不受侵害的职责,但未能阻止被告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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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国家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及屋内物品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具体到本案,本案行政机关强拆案涉房屋,不仅仅对涉案房屋造成了损失,其强拆行为给原告屋内物品同样造成了损失,更损害了原告的居住权。无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会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原告有合法利益可能会在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侵害。因此,基于原告合法利益可能会被强拆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应当承认原告与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二、被告XX乡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
三、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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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行终110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行初27号行政判决,撤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对张某某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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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纠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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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宁夏吴忠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判决吴忠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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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沛县敬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纠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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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口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纠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